亲眼所见的这种奴役制度下,王剑却更想出去看看。

    战争是和平,自由是奴役,无知是力量。

    自由本身是一种奴役,或者说,自由本身是一种负担。一个自由的人,他需要自己决定自己的主张、自己的行动、自己的爱憎,换言之,自由将奴役这个人去做一件累人费心的事独立思考。第二,思想上越自由的人,受到身体上的奴役越多。“无产者”与外党党员相比,拥有更多的自由,但是他们受到的奴役与剥削更多。内党党员显然基本不受剥削,但是他们失去了所有的自由,尤其是思想自由。中指出,内党党员能够熟练地“双重思想”和“罪停”——他们已经失去了思考与英社理论和政策相悖的想法的能力。第三,少数人的自由建立在对多数人的奴役的基础上。这里的“自由”与第二点中的“自由”意义不同,指的是物质生活上的自由。

    “自由就是可以说二加二等于四”,指的是能够拥有自己对真理的解释权和表达权。诚然,如果世界上70亿人都在独立思考的话,对于同一问题的答案可能会有70亿种,每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的答案是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能够保留自己所认为的真理,用自己所认为的真理去反对别人所认为的、甚至是社会大多数人所认为的真理。我可以说出“二加二等于四”,别人也可以说出“二加二等于五”,这就是自由。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指的也是这种自由。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自由与奴役水火不容。如果每个人都有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权利,那么他们将发现骑在自己脖子上的剥削阶级本身就无存在的必要性。一切奴役,将在这样的自由下被推翻。而建立奴役,必先根除这种自由。

    一个主因有一种能力来按照自己心理的决定或思想,实现或停顿一种特殊那样一个动作。自由包括三个要素能力、意欲,且能力的范围与意欲的范围相符。

    一个熟睡中的人被人绑到一个陌生的房间里,房间的门上锁了。他醒来时,看到房间内有一个他朝思暮想的人,并与之谈笑风生。那么这个人留在房内,是自由的吗?洛克认为这个人是自愿的,但不能说是自由的。自由是主体的双向选择,对于被锁住的人来说是没有办法选择逃出去的,他选择的能力受到了限制,意欲的范围与能力的范围不符,因此也不能说是自由的。

    首先,想要获得自由,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意识本身从“无”到“有”,你不知道“自由”这个概念,不知道“自由”意味着什么的时候,也无所谓“自由”或者“不自由”。先有“意识”后有“自由”,“意识”伴随着对“”的压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人类被灌输一些观念、知识以后,意欲就不能算是自由的了。

    体追求无限的自由会导致混乱。每个人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愿望,只会导致混乱和无序,这样又导致了不自由。当人们有了意识,从自发到自觉,这时便逐渐拥有了停顿自己意欲的能力。就是说自己的意欲仍在,但是由于为了保全更大的利益搁置了。当这种观念变成了普遍被接受的社会规范,便有利于维护整体最大限度的自由。一个人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切以满足自己的意欲为中心,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考虑到权利与义务,也是逐渐获得这种抑制自己意欲的能力的过程。

    本身就是由意识进行判断的。意识本身从“无”到“有”,你不知道“自由”这个概念,不知道“自由”意味着什么的时候,也无所谓“自由”或者“不自由”。先有“意识”后有“自由”,“意识”伴随着对“”的压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人类被灌输一些观念、知识以后,意欲就不能算是自由的了。

    每个人对自由的理解其实都是狭隘的。每个时期,每个个体对自由的理解都不同。对于黑奴来说,自由意味着摆脱人身束缚。在现在,同性恋、女性也在追求“自由”,“自由”意味着被社会承认,得到法律的承认。我认为,从现实层面上来说,“自由”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象的。“自由”只能以现实为基础,不能脱离现实,否则“自由”只是一个抽象的空洞的概念,也无法实现“自由”。人们从未停止过对于“自由”的追求,“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观来说,它可以是“永恒的”“无价的”。在我看来,“自由”的价值在于没有绝对的“自由”,事物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之中不断发展,人们也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发现“自由”。

    自由就是由着自己”,“自由就是能做自己想做的事”——这些常见回答讲得并不完整,且隐含了对自由的一大误解,即认为自由等于为所欲为;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时常有论调表示“人不能太自由,否则社会将失去秩序乱了套”。这种误解使一些人对“自由”二字敬而远之,那它错在哪呢?如果自由意味着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话,那大家都想做就做的结果,终将是每个人的自由都难以保障。试想,有的人爱小偷小摸、顺手牵羊,有的人热衷暴力、欺凌弱小,此二类人的行为皆符合那由着自己想做就做的原则,那这些行为是他们在践行自己的个人自由吗?当然不;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即侵犯了别人的自由。他们的为所欲为事实上伤害了自由,而非伸张了自由,所以其行为有何自由可谈呢?真正的自由是,你做你自己喜欢做的事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及其生命所延伸出的私有财产。

    简而言之,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眼中,自由就是免于强制。每个人都拥有自身,以及拥有自己通过劳作与交易所获得的财产。他人不可强迫你去做违背你意愿的事,同样也不可未经你的允许拿走你的财产。在哲学上,这种自由的观念被一些人称为消极自由。换句话说,有些人表示人们同样拥有所谓的积极自由,譬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中有一条赫然触目“免于匮乏的自由”;但在现实中,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个游手好闲、不思进取、好吃懒做的人也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吗?若有,这类积极自由实则是一种特权,它必须强制他人出于义务提供某种好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不能接受的,除非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契约,否则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何谈自由?

    依据上述道理,继续推理的话,自由还衍生出一层意思自己要承担起责任。前面说到自由意味着别人不能侵犯你的人身和财产,同样你也不能通过强制力去掠夺侵犯他人。此时,你若想获得好的成绩、好的事业、好的生活,那便意味着你需凭借你个人的才智及努力去创造和赚取你想要的一切。当然,如果有别人自愿资助于你或满足你的愿望而无需你努力,这完全没问题,但在大多数人的大部分生命里,坐等天上掉馅饼无异于待毙。

    “当你说你不自由时,不是指你失去了做什么的自由,而是你想做的事得不到别人足够的认同,那带给你精神上或道德上的压力,于是你觉得被压迫,被妨碍,被剥夺,翅膀长在你的肩上,太在乎别人对于飞行姿势的批评,所以你飞不起来。”

    所以没有真正完全的自由,除非你不存在于社会,可是没有社会就不会有现在的你。

    自由像风,只存在于动态之中。人们捕捉不了风,因为停止的风就不再是风了,那只是一缕沉闷的空气。自由也一样,要不你在追求自由中,要不你就在失去自由中,你只能在这两种动态里怀想着可望不可即的自由,但是你得不到它。

    自由只来自爱。不只是人与人之间的情爱,还包括对一切理想的追求。当人们心中燃起那种火一样的热情,在自己的意志驱动下,全心全意,不顾一切阻碍去追求,不怕别人非难,不怕环境阻挠。你想甩掉所有的悲伤。但如果真的甩掉了,那不是人生,那不正常,幸福并不是单一的快乐,我们所追求的幸福生活应该是一种平衡,是可以在快乐和悲伤中调和的。很多人都觉得,生活在别处就是自由,就可以无拘无束,可真正的自由不是没有束缚,而是可以想出去就出去想回来就回来,脱离哪个圈子,都可以活得很好。生命的意义不在于追求答案,答案只是另一个答案的问题。生命在于去体会与经历,不管生活在哪里。

    忠于自己的意志,那就是自由。自己就是一切的边境,所以不再有流浪。

    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是“没有任何英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堂堂正正的做一个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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